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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黄山一人在上海做保姆时盗窃被判

2021-01-12 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:未知 浏览:472次
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,周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国秀路翟某某家中做保姆期间,趁无人注意之际,多次盗窃翟某某放于三楼主卧包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,500元,并将窃得的现金藏匿于其居住的地下一层保姆客房内。
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,周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国秀路翟某某家中做保姆期间,趁无人注意之际,多次盗窃翟某某放于三楼主卧包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,500元,并将窃得的现金藏匿于其居住的地下一层保姆客房内。
 
2020年7月3日,民警在上海市杨浦区国秀路抓获周某某,并在其居住的客房内查获上述被窃钱款,现已发还被害人翟某某。
 
上述事实,周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,且有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,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、搜查笔录、扣押笔录、扣押清单、发还物品清单,监控录像及截图,案发地点及被窃钱款的照片,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,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,足以确认。周某某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且在辩护人何冬梅见证下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
 
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,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民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对周某某依法应予处罚。
 
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为严肃国法,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,依法判决如下:
 
周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。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。
 
据悉,周某某,女,1970年9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,汉族,户籍在安徽省黟县碧阳镇轴承厂宿舍,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7月17日被逮捕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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